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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冤集錄

信息來源:國醫(yī)小鎮(zhèn)發(fā)布時間:2018/6/5

原序

獄事莫重于大辟,大辟莫重于初情,初情莫重于檢驗。蓋死生出入之權輿,幽枉屈伸之機括,于是乎決。法中所以通著今佐理據者,謹之至也。年來州縣,悉以委之初官,付之右選,更歷未深,驟然嘗試,重以仵作之欺偽,吏胥之奸巧,虛幻變化,茫不可詰??v有敏者,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,而況遙望而弗親,掩鼻而不屑者哉。慈四叨臬寄,他無寸長,獨于獄案,審之又審,不敢萌一毫慢易心;若灼然知其為欺,則亟與駁下,或疑信未決,必反下覆深思,惟恐率然而行,死者虛被澇漉。每念獄情之失,多起于發(fā)端之著;定驗之誤,皆原于歷試之涉。遂博采近世所傳諸書,自《內恕錄》以下凡數家,會而粹之,厘而正之,增以己見,總為一編,名曰《洗冤集錄》,刊于湖南憲治;示我同寅,使得參驗互考。如醫(yī)師討論古法,脈絡表里先已洞澈,一旦按此以施針砭,發(fā)無不中,則其洗冤澤物,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。

淳丁未嘉平節(jié)前十日,朝散大夫,新除直秘閣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

賢士大夫或有得于見聞及親所歷涉出于此集之外者,切望片紙錄賜,以廣未備。慈拜稟

一·條令

諸尸應驗而不驗;(初覆同)或受差過兩時不發(fā);(遇夜不計,下條準此)或不親臨視;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;或定而不當,(謂以非理死為病死,因頭傷為脅傷之類)各以違制論。即憑驗狀致罪已出入者,不在自首覺舉之例。其事狀難明,定而失當者,杖一百。吏人、行人一等科罪。

諸被差驗覆,非系經隔日久,而輒稱尸壞不驗者,坐以應驗不驗之罪。(淳詳定)諸驗尸,報到過兩時不請官者;請官違法,或受請違法而不言;或牒至應受而不受;或初覆檢官吏、行人相見及漏露所驗事狀者,各杖一百。(若驗訖,不當日內申所屬者,準此)諸縣,承他處官司請官驗尸,有官可那而稱闕,若闕官而不具事因申牒,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避免者,各以違制論。

諸行人因驗尸受財,根據公人法。

諸檢覆之類應差官者,差無親嫌干礙之人。

諸命官所任處有任滿賞者,不得差出,應副檢驗尸者聽差。

諸驗尸,州差司理參軍,(本院囚別差官,或止有司理一院,準此)縣差尉。縣尉闕,即以次差簿、丞。(縣丞不得出本縣界)監(jiān)當官皆闕者,縣令前去。若過十里,或驗本縣囚,牒最近縣。其郭下縣皆申州。應覆驗者,并于差初驗(官)日先次申牒差官,應牒最近縣,而百里內無縣者,聽就近牒巡檢或都巡檢。(內覆檢應止牒本縣官,而獨員者準此,[并]謂非見出巡捕者。)諸監(jiān)當官出城驗尸者,縣差手力五人當直。

諸死人未死前,無緦麻以上親在死所,(若禁囚責出十日內及部送者同)并差官驗尸。(人力、女使經取口詞者,差公人)囚及非理致死者,仍覆驗,驗覆訖,即為收瘞。(仍差人監(jiān)視,親戚收瘞者付之)若知有親戚在他所者,仍報知。

諸尸應覆驗者,在州申州;在縣,于受牒時,牒尸所最近縣。(狀牒內各不得具致死之因)相去百里以上而遠于本縣者,止牒本縣官。(獨員即牒他縣)諸請官驗尸者,不得越黃河江湖,(江河謂無橋梁,湖謂水漲不可渡者)及牒獨員縣。(郭下縣聽牒,牒至即申州,差官前去)諸驗尸,應牒近縣,而牒遠縣者,牒至亦受,驗畢,申所屬。

諸尸應牒鄰近縣驗覆,而合請官在別縣,若百里外,或在病假,(不妨本職非)無官可那者,受牒縣當日具事因,(在假者,具日時)保明申本州及提點刑獄司,并報元牒官司,仍牒以次縣。

諸初、覆檢尸格目,提點刑獄司根據式印造。每副初、覆各三紙,以千字文為號,鑿定給下州縣。遇檢驗,即以三紙先從州縣填訖,付被差官。候檢驗訖,從實填寫,一申州縣,一付被害之家,(無即繳回本司)一具日時字號入急遞,徑申本司點檢。(遇有第三次[以]后檢驗準此)諸因病死(謂非在囚禁及部送者)應驗尸,而同居緦麻以上親,或異居大功以上親至死所,而愿免者,聽。若僧道有法眷,童行有本師,未死前在死所,而寺觀主首保明各無他故者,亦免。其僧道雖無法眷,但有主首或徒眾保明者,準此。

諸命官因病亡,(謂非在禁及部送者)若經責口詞;或因卒病,而所居處有寺觀主首,或店戶及鄰居,并地分合干人保明無他故者,官司審察,聽免檢驗。

諸縣令、丞、簿雖應差出,須當留一員在縣。(非時俱闕,州郡差官權)諸稱違制論者,不以失論。(《刑統·制》曰∶謂奉制有所施行而違者,徒二年。若非故違而失錯旨意者杖一百)。

諸監(jiān)臨主司受財枉法二十匹,無祿者二十五匹,絞。若罪至流,及不枉法,贓五十匹,配本城。

諸以毒物自服,或與人服,而誣告人,罪不至死者,配千里。若服毒人已死,而知情誣告人者,并許人捕捉,賞錢五十貫。

諸緦麻以上親因病死,輒以他故誣人者,根據誣告法,(謂言毆死之類,致官司信憑以經檢驗者)不以論,仍不在引虛減等之例。即緦麻以上親自相誣告,及人力、女使病死,其親輒以他故誣告主家者,準此。(尊長誣告卑幼,贖減等,自根據本法)諸(有)詐病及死、傷,受使檢驗不實者,各根據所欺減一等。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,以故入人罪論。(《刑統·議》曰∶上條詐疾病者,杖一百。檢驗不實同詐妄,減一等,杖九十)諸尸雖經驗,而系妄指他尸告論,致官司信憑推鞠,根據誣告法。即親屬至死所妄認者,杖八十。被誣人在禁致死者,加三等。若官司妄勘者,根據入人罪法。

《刑統·疏》∶以他物毆人者,杖六十。(見血為傷,非手足者,其余皆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)《申明刑統》∶以靴鞋踢人傷,從官司驗定∶堅硬,即從他物;若不堅硬,即難作他物例。

諸保辜者,手足(毆傷人)限十日,[以]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,以刃及湯火[傷人者]三十日。(折目)折跌肢體及破骨者(三)[五]十日。限內死者,各根據殺人論。諸嚙人者,各根據他物法。辜內墮胎者,墮后別保三十日,仍通本毆傷限,不得過五十日。其在限外,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,各根據本毆傷法。(他故謂別增余患而死。假毆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,因風致死之類,仍根據殺人論。若不因頭瘡得風而死,是為他故,各根據本毆傷法)干道六年,[八月十六日]尚書省(此[批]狀州縣檢驗之官,并差文官,如有闕官去處,覆檢官方差右選。

本所看詳∶檢驗之官自合根據法差文臣。如邊遠小縣,委的闕文臣處,覆檢官權差識字武臣。

今聲說照用。

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臣僚奏∶檢驗不定要害致命之因,法至嚴矣。而檢覆失實,則為覺舉,遂以茍免。欲睿旨下刑部看詳,頒示遵用。刑寺長貳詳議∶檢驗不當,覺舉自有見行條法;今檢驗不實,則乃為覺舉,遂以茍免。今看詳命官檢驗不實或失當,不許用覺舉原免。余并依舊法施行。奉圣旨根據。


二·檢覆總說上

凡驗官多是差廳子、虞候,或以親隨作公人、家人各目前去,追集鄰人、保伍,呼為先牌,打路排保,打草踏路,先馳看尸之類,皆是搔擾鄉(xiāng)眾,此害最深,切須戒忌。

凡檢驗承牒之后,不可接見在近官員、秀才、術人、僧道,以防奸欺及招詞訴。仍未得鑿定日時,于牒。前到地頭,約度程限,方可書鑿,庶免稽遲。仍約束行吏等人,不得少離官員,恐有乞覓。遇夜行吏須要勒令供狀,方可止宿。

凡承牒檢驗,須要行兇人隨行,差土著有家累、田產、無過犯節(jié)級、教頭、部押公人看管。如到地頭,勒令行兇人當面,對尸仔細檢喝;勒行人、公吏對眾鄰保當面供狀,不可下司,恐有過度走弄之弊。如未獲行兇人,以鄰保為眾證。所有尸帳,初、覆官不可漏露。仍須是躬親詣尸首地頭,監(jiān)行人檢喝,免致出脫重傷處。

凡檢官遇夜宿處,須問其家是與不是兇身血屬親戚,方可安歇,以別嫌疑。

凡血屬入狀乞免檢,多是暗受兇身買和,套合公吏入狀。檢官切不可信憑,便與備申,或與繳回格目。雖得州縣判下,明有公文照應,猶須審處??之悤r親屬爭錢不平,必致生詞,或致發(fā)覺,自亦例被,污穢難明。

凡行兇器杖,索之少緩,則奸囚之家藏匿移易,妝成疑獄,可以免死,干系甚重。初受差委,先當急急收索;若早出,官又可參照痕傷大小、闊狹,定驗無差。

凡到檢所,未要自向前,且于上風處坐定。略喚死人骨屬,或地主,(湖南有地主他處無)競主,審問事因了,點數干系人及鄰保,應是合于檢狀著字人齊足。先令札下硬四至,始同人吏向前看驗。若是自縊,切要看吊處及項上痕;更看系處塵土,曾與不曾移動?及系吊處高下,原踏甚處?是甚物上得去系處?更看垂下長短,項下繩帶大小,對痕寬狹;細看是活套頭、死套頭?有單掛十字系,有纏繞系,各要看詳。若是臨高撲死,要看失腳處土痕蹤跡高下。若是落水淹死,亦要看失腳處土痕高下,及量水淺深。

其余殺傷、病患、諸般非理死人,札四至了,但令扛HT明凈處,且未用湯水酒醋,先干檢一遍。仔細看腦后、頂心、頭發(fā)內,恐有火燒釘子釘入骨內。(其血不出,亦不見痕損)更切點檢眼睛、口、齒、舌、鼻、大小便二處,防有他物。然后用溫水洗了,先使酒醋蘸紙,搭頭面上、胸脅、兩乳、臍腹、兩肋間,更用衣服蓋罨了,澆上酒醋,用薦席罨一時久,方檢。不得信令行人只將酒醋潑過,痕損不出也。

三·檢覆總說下

凡檢驗,不可信憑行人,須令將酒醋洗凈,仔細查看。如燒死,口內有灰。溺死,腹脹,內有水。以衣物或濕紙搭口鼻上死,即腹干脹。若被人勒死,項下繩索交過,手指甲或抓損。若自縊,即腦后分八字,索子不交。繩在喉下,舌出;喉上,舌不出,切在詳細。自余傷損致命,即無可疑。如有疑慮,即且捉賊。捉賊不獲,猶是公過。若被人打殺,卻作病死,后如獲賊,不免深譴。

凡檢驗文本,不得作“皮破血出”。大凡皮破即血出,當云“皮微損有血出”。

凡定致命痕,雖小,當微廣其分寸。定致命痕內骨折,即聲說骨不折,不須言骨不折卻重害也。(或行兇器杖未到,不可分毫增減,恐他日索到異同)凡傷處多,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。

凡聚眾打人,最難定致命痕。如死人身上有兩痕皆可致命,此兩痕若是一人下手,則無害;若是兩人,則一人償命,一人不償命。須是兩痕內斟酌得最重者為致命。

凡官守,戒訪外事。惟檢驗一事,若有大段疑難,須更廣布耳目以合之,庶幾無誤。如斗毆限內身死,痕損不明;若有病色,曾使醫(yī)人、師巫救治之類,即多因病患死。若不訪問,則不知也。雖廣布耳目,不可任一人,仍在善使之;不然,適足自誤。

凡行兇人不得受他通吐,一例收人解送。待他到縣通吐后,卻勾追??质帜_下人妄生事搔擾也。

凡初、覆檢訖,血屬、耆正副、鄰人并責狀看守尸首,切不可混同解官,徒使被擾。但解兇身、干證。若獄司要人,自會追呼。

凡檢覆后,體訪得行兇事因,不可見之公文者,面白長官,使知曲折,庶易勘鞠。

近年諸路憲司行下,每于初、覆檢官內,就差一員兼體究。凡體究者,必須先喚集鄰保,反復審問。如歸一,則合款供;或見聞參差,則令各供一款。或并責行兇人供吐大略,一并繳申本縣及憲司??h獄憑此審勘,憲司憑此詳覆。或小有差互,皆受重責。簿、尉既無刑禁,鄰里多已驚奔。若憑吏卒開口,即是私意。須是多方體訪,務令參會歸一。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,便以為信,及備三兩紙供狀,謂可塞責。況其中不識字者,多出吏人代書;其鄰證內或又與兇身是親故,及暗受買囑符合者,不可不察。

隨行人吏及合干人,多賣弄四鄰,先期縱其走避,只捉遠鄰或老人、婦人及未成丁人塞責。(或不得已而用之,只可參互審問,終難憑以為實,全在斟酌)又有行兇人,恐要切干證人(真)〔直〕供,有所妨礙,故令藏匿;自以親密人或地客、佃客出官,合套誣證,不可不知。

頑囚多不伏于格目內兇身下填寫姓名、押字,公吏有所取受,反教令別撰名色,寫作被誣或干連之類,欲乘此走弄出入。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,申之朝省,添入被執(zhí)人一項。若虛實未定者,不得已與之就下書填。其確然是實者,須勒令僉押于正行兇字下。不可姑息詭隨,全在檢驗官自立定見。

四·疑難雜說上

凡驗尸,不過刀刃殺傷與他物斗打、拳手毆擊,或自縊、或勒殺、或投水、或被人溺殺、或病患數者致命而已。然有勒殺類乎自縊;溺死類乎投水;斗毆有在限內致命,而實因病患身死;人力、女使因被捶撻,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。理有萬端,并為疑難,臨時審察,切勿輕易,差之毫厘,失之千里。

凡檢驗疑難尸首,如刃物所傷通過者,須看內外瘡口∶大處為行刃處,小處為通過處。

如尸首爛,須看其原衣服,比傷著去處。

尸或覆臥,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頭之類,自喉至臍下者,恐是酒醉攛倒,自壓自傷。

如近有登高處或泥,須看身上有無財物、有無損動處,恐因取物失腳自傷之類。

檢婦人,無傷損處,須看陰門,恐有自此入刀于腹內。離皮淺,則臍上下微有血沁,深則無。多是單獨人、求食婦人。

如男子,須看頂心,恐有平頭釘;糞門,恐有硬物自此入。多是同行人,因丈夫年老、婦人年少之類也。

凡尸在身無痕損,唯面色有青黯,或一邊似腫,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殺?;蛘哂檬纸?、布袋之類絞殺,不見痕,更看(頂),〔項〕上肉硬即是。切要(者),〔看〕手足有無擊縛痕,舌上恐有嚼破痕,大小便二處恐有踏腫痕。若無此類,方看口內有無涎唾?喉間腫與不腫?如有涎及腫,恐患纏喉風死,宜詳。

若多有人相斗毆了,各自分散。散后,或有去近江河、池塘邊,洗頭面上血、或取水吃,卻為方相打了,尚困乏;或因醉相打后頭旋,落水淹死。落水時尚活,其尸腹肚膨脹,十指甲內有沙泥,兩手向前,驗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。其尸上有毆擊痕損,更不可定作致命去處,但一一札上驗狀,只定作落水致命,最捷。緣打傷雖在要害處,尚有辜限,在法雖在辜限內及限外以他故死者,各根據本毆傷法。(注他故謂別增余患而死者)今既是落水身死,則雖有痕傷,其實是以他故致死分明。曾有驗官,為見頭上傷損,卻定作因打傷迷悶不覺,倒在水內;卻將打傷處作致命,致招罪人翻異不絕。

更有相打散,乘高撲下卓死,亦然。但驗失腳處高下,撲損痕瘢致命要害處,仍須根究曾見相打分散證佐人。

凡驗因爭斗致死,雖二主分明,而尸上并無痕損,何以定要害致命處?此必是被傷人舊有宿患、氣疾,或者未爭斗以前,先曾飲酒至醉,至爭斗時有所觸犯,致氣絕而死也。如此者,多是腎子或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,須用溫醋湯蘸衣服或綿絮之類,罨一飯久,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,其腎子自下,即其驗也。然后仔細看要害致命處。

昔有甲乙同行,乙有隨身衣物,而甲欲謀取之。甲呼乙行,路至溪河,欲渡。中流,甲執(zhí)乙就水而死,是無痕也。何以驗之?先驗其尸瘦劣、大小,十指甲各黑黯色,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,胸前赤色,口唇青斑,腹肚脹。此乃乙劣而為甲之所執(zhí)于水而致死也。當究甲之原情,須有贓證,以觀此驗,萬無失一。

又有年老人,以手捂之,而氣亦絕,是無痕而死也。

有一鄉(xiāng)民,令外甥并鄰人子,將鋤頭同開山種粟。經再宿不歸,及往觀焉,乃二人俱死在山。遂聞官。隨身衣服并在,牒官驗尸。驗官到地頭,見一尸在小茅舍外,后項骨斷,頭面各有刃傷痕;一尸在茅舍內,左項下、右腦后各有刃傷痕。在外者,眾曰∶先被傷而死。

在內者,眾曰∶后自刃而死。官司但以各有傷,別無財物,定兩相并殺。一驗官獨曰∶“不然,若以情度情,作兩相并殺而死,可矣;其舍內者,右腦后刃痕可疑,豈有自用刃于腦后者?手不便也?!辈粩等臻g,乃緝得一人,挾仇并殺兩人。縣案明,遂聞州,正極典。不然,二冤永無歸矣。大凡相并殺,余痕無疑即可為檢驗。貴在精專,不可失誤。

五·疑難雜說下

有檢驗被殺尸在路旁,始疑盜者殺之,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,遍身鐮刀砍傷十余處。檢官曰∶盜只欲人死取財,今物在傷多,非冤讎而何?遂屏左右,呼其妻問曰∶“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讎最深?”應曰∶“夫自來與人無冤讎,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,不得,曾有克期之言,然非冤讎深者。”檢官默識其居。遂多差人,分頭告示側近居民∶“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,只今呈驗;如有隱藏,必是殺人賊,當行根勘?!倍矶?,居民到鐮刀七八十張,令布列地上。時方盛暑,內鐮刀一張,蠅子飛集。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,忽有一人承當,乃是做債克期之人,就擒。訊問猶不伏,檢官指刀令自看∶“眾人鐮刀無蠅子,今汝殺人,血腥氣猶在,蠅子集聚,豈可隱耶?”左右環(huán)視者,失聲嘆服;而殺人者,叩首服罪。

昔有深池中溺死人,經久,事屬大家因仇事發(fā)。體究官見皮肉盡無,惟髑髏、骸骨尚在,累委官不肯驗。上司督責至數人,獨一官員承當。即行就地檢骨,先點檢見得其他并無痕跡。乃取髑髏凈洗,將凈(熱)湯瓶細細斟湯,灌從腦門穴入,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竅中出,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。蓋生前落水,則因鼻息取氣,吸入沙土,死后則無。

廣右有兇徒,謀死小童行,而奪其所。發(fā)覺距行兇日已遠,囚已招伏∶“打奪就推入水中?!蔽舅敬驌?,已得尸于下流,肉已潰盡,僅留骸骨,不可辨驗,終未免疑其假合,未敢處斷。后因閱案卷,見初檢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,稱其弟原是龜胸而矮小。遂差官覆驗,其胸果然,方敢定刑。

南方之民,每有小小爭競,便自盡其命,而謀賴人者多矣。先以櫸樹皮罨成痕損,死后如他物所傷。何以驗之?但看其痕里面須深墨色,四邊青赤,散成一痕,而無虛腫者,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。蓋人生即血脈流行,與櫸相扶而成痕;(若以手按著,痕損處虛腫,即非櫸皮所罨也)若死后以櫸皮罨者,即苦無散遠青赤色,只微有黑色,而按之不緊硬者,其痕為死后罨之也。蓋人死后血脈不行,致櫸不能施其效。更在審詳原情,尸首痕損那邊長短,能合他物大小,臨時裁之,必無疏誤。

凡有死尸肥壯,無痕損,不黃瘦,不得作病患死。又有尸首無痕損,只是黃瘦,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。切須仔細驗定因何致死,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。

凡疑難檢驗,及兩爭之家稍有勢力,須選慣熟仵作人、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,并隨馬行,飲食水火,令人監(jiān)之,少休以待其來。不如是,則私請行矣。假使驗得甚實,吏或受賂,其事亦變。官吏獲罪猶庶幾,變動事情,枉致人命,事實重焉。

應檢驗死人,諸處傷損并無,不是病狀,難為定驗者,先須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狀訖,然后剃除死人發(fā)髻,恐生前被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,殺害性命。

被殘害死者,須檢齒、舌、耳、鼻內,或手足、指甲中,有簽刺算害之類。

凡檢驗尸首,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,及被打后自縊身死、被打后投水身死之類,最須見得親切,方可如此申上。世間多有打死人后,以藥灌入口中,誣以自服毒(藥)〔者〕;亦有死后用繩吊起,假作生前自縊者;亦有死后推入水中,假作自投水者。一有差互,利害不小。今須仔細點檢死人在身傷痕,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,其自縊、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,方可保明。

六·初檢

告狀切不可信,須是詳細檢驗,務要從實。

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,或有非理等說,且聽來報,自更裁度。

戒左右人,不得鹵莽。

初檢,不得稱尸首壞爛不任檢驗,并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。

凡初檢時,如體問得是爭斗分明,雖經多日,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,招上司問難。須仔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。若委是經日久變動,方稱尸首不任擺撥。

初檢尸有無傷損訖,就驗處,襯簟尸首在物上,復以物蓋。候畢,周遭用灰印,記有若干枚,交與守尸弓手、耆正副、鄰人看守,責狀附案,交與覆檢,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尸首也。若是疑難檢驗,仍不得遠去,防覆檢異同。

七·覆檢

與前檢無異,方可保明具申。萬一致命處不明,痕損不同,如以藥死作病死之類,不可概舉。前檢受弊,覆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,恐有連累矣。

檢得與前驗些小不同,遷就改正;果有大段違戾,不可根據隨。更再三審問干系等人,如眾稱可變,方據檢得異同事理,供申;不可據己見便變易。

覆檢,如尸經多日,頭面脹,皮發(fā)脫落,唇口翻張,兩眼迭出,蛆蟲咂食,委實壞爛不通措手。若系刃傷、他物、拳手、足踢痕虛處,方可作無憑覆檢狀申。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,宜沖洗仔細驗之,即須于狀內聲說致命,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。

覆檢官驗訖,如無爭論,方可給尸與親屬。無親屬者,責付本都埋瘞;勒令看守,不得火化及散落。如有爭論,未可給尸;且掘一坑,就所簟物,HT尸安頓坑內,上以門扇蓋,用土罨瘞作堆,周遭用灰印印記,防備后來官司再檢覆。仍責看守狀附案。

八·驗尸

身上件數。正頭面∶(有無髻子)發(fā)長、(若干)頂心、囟門、發(fā)際、額、兩眉、兩眼、(或開或閉,如閉,擘開驗眼睛全與不全)鼻、(兩鼻孔)口、(或開或閉)齒、舌、(如自縊,舌有無抵齒)頦、喉、胸、兩乳、(婦人兩奶膀)心腹、臍、小肚、玉莖、陰囊、(次后捻兩腎子全與不全,婦人言產門,女子言陰門)兩腳大腿、膝、兩腳韌、兩腳腕、兩腳面、十指爪。

翻身∶腦后、乘枕、項、兩胛、背、腰、兩臀瓣、(有無杖痕)谷道、后腿、兩曲、兩腿肚、兩腳跟、兩腳板。

左側∶左頂下、腦角、太陽穴、耳、面臉、頸、肩膊、肘、腕、臂、手、五指爪、(全與不全,或拳或不拳)曲腋、脅肋、胯外、膝外、HT、腳踝。

右側亦如之。

四縫尸首須躬親看驗。頂心、囟門、兩額角、兩太陽、喉下、胸前、兩乳、兩脅肋、心、腹、腦后、乘枕、陰囊、谷道,并系要害致命之處。(婦人看陰門、兩奶膀)于內若一處有痕損在要害或非致命,即令仵作指定喝起。

眾約死人年幾歲,臨時須仔細看顏貌供寫,或問血屬尤真。

凡檢尸,先令多燒蒼術、皂角,方詣尸前。檢畢,約三五步,令人將醋潑炭火上,行從上過,其穢氣自然去矣。

多備蔥、椒、鹽、白梅,防其痕損不見處,借以擁罨。仍帶一砂盆并捶,研上件物。

凡檢覆,須在專一,不可避臭惡。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閉玉莖、產門之類,大有所誤。仍仔細驗頭發(fā)內、谷道、產門內,慮有鐵釘或他物在內。

檢出致命要害處,方可押兩爭及知見親屬令見。切不可容令近前,恐損害尸體。

被傷處須仔細量長闊、深淺、小大,定致死之由。

仵作、行人受囑,多以芮(一作茜)草投醋內,涂傷損處,痕皆不見。以甘草汁解之,則見。

人身本赤黑色,死后變動作青HT色,其痕未見。有可疑處,先將水灑濕,后將蔥白拍碎令開,涂痕處,以醋蘸紙蓋上,候一時久,除去,以水洗,其痕即見。

若尸上有數處青黑,將水滴放青黑處,是痕則硬,水住不流;不是痕處軟,滴水便流去。

驗尸并骨傷損處,痕跡未見,用糟醋潑罨尸首;于露天,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,迎日隔傘看,痕即見。若陰雨,以熱炭隔照,此良法也?;蚋[而難見,以白梅搗爛,攤在欲見處,再擁罨看。猶未全見,再以白梅取肉,加蔥、椒、鹽、糟一處研,拍作餅子,火上煨,令極熱,烙損處,下先用紙襯之,即見其損。

昔有二人斗毆,俄頃,一人仆地氣絕,見證分明。及驗出尸乃無痕損,檢官甚撓。時方寒,忽思得計。遂令掘一坑,深二尺余,根據尸長短,以柴燒熱得所,置尸坑內,以衣物覆之。良久,覺尸溫,出尸。以酒醋潑紙貼,則致命痕傷遂出。

擁罨檢訖。仵作、行人喝四縫尸首,謂∶尸仰臥。自頭喝∶頂心、囟門全,額全,兩額角全,兩太陽全,兩眼、兩眉、兩耳、兩腮、兩肩并全,胸、心、臍、腹全,陰腎全,(婦人云產門全,女人云陰門全)兩髀、腰、膝、兩HT、兩腳面、十指爪并全。

左手臂、肘、腕并指甲全,左肋并脅全,左腰胯及左腿腳并全。

右亦如之。

翻轉尸∶腦后、乘枕全,兩耳后、發(fā)際連項全,兩背胛連脊全,兩腰眼、兩臀并谷道全,兩腿,兩后、兩腿肚、兩腳跟、兩腳心并全。

九·婦人

凡驗婦人,不可羞避。

若是處女,札四至訖,HT出光明平穩(wěn)處。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,用綿札。先勒死人母親及血屬并鄰婦二三人同看,驗是與不是處女。令坐婆以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,有黯血出是,無即非。

若婦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,勒坐婆驗腹內委實有無胎孕。如有孕,心下至肚臍以手拍之,堅如鐵石,無即軟。

若無身孕,又無痕損,勒坐婆定驗產門內,恐有他物。

有孕婦人被殺,或因產子不下體死,尸經埋地窖,至檢時,卻有死孩兒。推詳其故,蓋尸埋頓地窖,因地水火風吹死人,尸首脹滿,骨節(jié)縫開,故逐出腹內胎孕。孩子亦有臍帶之類,皆在尸腳下。產門有血水、惡物流出。

若富人家女使,先量死處四至了,便扛出大路上,檢驗有無痕損,令眾人見,以避嫌

附·小兒尸并胞胎

有因爭斗因而殺子謀人者,將子手足捉定,用腳跟于喉下踏死。只令仵作、行人以手按其喉,必塌,可驗真?zhèn)巍?/span>

凡定當小兒骸骨,即云∶十二、三歲小兒。若駁問∶如何不定是男是女?即解云∶某當初只指定十二、三歲小兒,即不曾說是男是女,蓋律稱兒,不定作兒是男女也。

墮胎者,準律∶未成形像,杖一百;墮胎者,徒三年。律云∶墮,謂打而落。謂胎子落者,按《五藏神論》∶懷胎一月如白露,二月如桃花;三月男女分;四月形像具;五月筋骨十月滿足。

若驗得未成形像,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。若經日壞爛,多化為水。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,謂頭腦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手、腳、指甲等全者,亦有臍帶之類。令收生婆定驗月數,定成人形或未成形,責狀在案。

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后死,胎下者,衣胞紫黑色,血蔭軟弱;生下腹外死者,其尸淡紅赤,無紫黑色及胞衣白。

十·四時變動

春三月∶尸經兩三日,口、鼻、肚皮、兩脅、胸前肉色微青;經十日,則鼻、耳內有惡汁流出,(匹縫切,脹臭也)脹;肥人如此,久患瘦劣人,半月后方有此證。

夏三月∶尸經一兩日,先從面上、肚皮、兩脅、胸前肉色變動;經三日,口鼻內汁流、蛆出,遍身脹,口唇翻,皮膚脫爛,胗起;經四、五日,發(fā)落。

暑月罨尸,損處浮皮多白,不損處卻青黑,不見的實痕。設若避臭穢,據見在檢過,往往誤事。稍或疑處,浮皮須令剝去,如有傷損,底下血分明。

更有暑月九竅內未有蛆蟲,卻于太陽穴、發(fā)際內、兩脅、腹內先有蛆出,必此處有損。

秋三月∶尸經二、三日,亦先從面上、肚皮、兩脅、胸前肉色變動;經四、五日,口鼻內汁流、蛆出,遍身脹,口唇翻,胗起;經六、七日,發(fā)落。

冬三月∶尸經四、五日,身體肉色黃緊,微變;經半月以后,先從面上、口、鼻、兩脅、胸前變動。

或按在濕地,用薦席裹(角埋瘞)〔著〕,其尸卒難變動。更詳月頭、月尾,按春秋節(jié)氣定之。

盛熱∶尸首經一日,即皮肉變動,作青黯色,有氣息;經三、四日,皮肉漸壞、尸脹、蛆出、口鼻汁流、頭發(fā)漸落。

盛寒五日,如盛熱一日時;半月,如盛熱三、四日時。

春秋氣候平和,兩、三日可比夏一日;八、九日可比夏三、四日。

然人有肥瘦、老少。肥少者易壞,瘦老者難壞。

又南北氣候不同,山內寒暄不常,更在臨時通變審察。

十一·洗罨

宜多備糟醋。襯尸紙惟有藤連紙、白抄紙可用;若竹紙,見鹽、醋多爛,恐侵損尸體HT尸于平穩(wěn)、光明地上,先檢驗一遍,用水沖洗。次皂角洗滌尸垢膩,又以水沖蕩潔凈。(洗時下用門扇、簟席襯,不惹塵土)洗了,如法用糟醋擁罨尸首,仍以死人衣物盡蓋,用煮醋淋,又以薦席罨一時久。候尸體透軟,即去蓋物,以水沖去糟醋,方驗。不得信行人說,只將酒醋潑過,痕損不出。

初春與冬月,宜熱煮醋及炒糟令熱。仲春與殘秋宜微熱。夏秋之內,糟醋微熱,以天氣炎熱,恐傷皮肉。秋將深,則用熱,尸左右手、肋相去三、四尺,加火,以氣候差涼。冬雪寒凜,尸首僵凍,糟醋雖極熱,被衣重疊,擁罨亦不得尸體透軟。當掘坑,長闊于尸,深三尺,取炭及木柴遍鋪坑內,以火燒令通紅。多以醋沃之,氣勃勃然,方連擁罨法物襯簟,HT尸置于坑內。仍用衣被覆蓋,再用熱醋淋遍。坑兩邊相去二、三尺,復以火烘。

約透,去火,移尸出驗。冬殘春初,不必掘坑,只用火烘兩邊,看節(jié)候詳度。

湖南風俗,檢死人皆于尸傍開一深坑,用火燒紅,去火,入尸在坑內。潑上糟醋,又四面用火逼良久,扛出尸。或行兇人爭痕損,或死人骨屬相爭不肯認,至于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檢者。人尸至三四次經火,肉色皆焦赤,痕損愈不分明,行吏因此為奸。未至一兩月間,肉皆潰爛。及其家有論訴,差到聚檢官時已是數月,止有骨殖,肉上痕損并不得而知?;鹂臃í毢先绱?,守官者宜知之。

十二·驗未埋瘞尸首

未埋尸首,或在屋內地上,或床上,或屋前后露天地上,或在山嶺、溪澗、草木上,并先打量頓尸所在,四至高低,所離某處若干?在溪澗之內,上去山腳或岸幾許?系何人地上?地名甚處?若屋內,系在何處?及上下有無物色蓋簟?訖,方可HT尸出驗。

先剝脫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,自頭上至鞋襪逐一抄札,或者隨身行李,亦命名件。

訖,且以溫水洗尸一遍(了),〔乃〕驗。未要便用酒醋。

剝爛衣服洗了,先看其尸有無軍號?或額角、面臉上所刺大小字體,計幾行或幾字?是何軍人?若系配隸人,所配隸何州?軍字亦須計行數。如經刺環(huán),或方或圓?或在手背、項上?亦計幾個。內是刺字或環(huán)子?曾艾灸或用藥取?痕跡黯濫,及成疤瘢,可取竹削一篦子,于灸處撻之,可見。

辨驗色目人訖,即看死人身上甚處有雕青、有灸瘢;系新舊瘡疤?有無膿血?計共幾個?及新舊官杖瘡疤,或背或臀;并新舊荊杖子痕,或腿或腳底;甚處有舊瘡癤瘢?甚處是見患?須量見分寸;及何處有黯記之類,盡行聲說。如無,亦開寫。

打量尸首身長若干?發(fā)長若干?年顏若干?

十三·驗墳內及屋下攢殯尸

先驗墳系何人地上?地名甚處?土堆一個,量高及長闊,并各計若干尺寸,及尸現攢殯在何人屋下?亦如前量之。

次看尸頭腳所向,謂如頭東腳西之類;頭離某處若干,腳離某處若干。左右亦如之。對眾爬開浮土,或取去攢磚,看其尸用何物盛簟,謂∶棺木有無漆飾?席有無沿〔〕及簟之類。舁出開拆,取尸于光明處地上驗之。

十四·驗壞爛尸

若避臭穢,不親臨,往往誤事。

尸首變動,臭不可近,當燒蒼術、皂角辟之;用麻油涂鼻,或作紙攄子油,塞兩鼻孔;仍以生姜小塊置口內。遇檢,切用猛閉口??址x氣沖入。

量札四至訖,用水沖去蛆蟲、穢污,皮肉干凈方可驗。未須用糟醋,頻令新汲水,澆尸首四面。

尸首壞爛,被打或刃傷處痕損,皮肉作赤色,深重作青黑色,貼骨不壞,蟲不能食。

原標題:洗冤集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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