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方案大致內容已匯總至下表
二、提出幾點疑問,與各位君探討
1、方案工作目標中提及“帶量采購、量價掛鉤、款價掛鉤”。前兩者很好理解,但款價掛鉤是什么概念?涉及藥款的要求無論是7號文,還是此方案,都只是作為監(jiān)督管理環(huán)節(jié)中的一項誠信指標,并無明文說及藥款與藥價之間的掛鉤關系。但如今政府職能多半作為監(jiān)管,而國家也鼓勵探索新的結算方式,倘若真來個“款價掛鉤”進行監(jiān)管,想必會戳中交易雙方的痛癢點。
2、臨床用量小的藥品,定義為“匯總全省上年各級各類醫(yī)療機構采購金額排序,金額占比后15%、臨床用量小的藥品”。當初7號文明文說了這個范圍是由各省區(qū)市確定。對于臨床用量小的藥品,字面解釋這是單純“量大與小”的概念,而如今方案中無疑是加多了一層篩選----“金額”。但讓人費解的是,為什么是匯總后對金額排序,而不是對用量排序?這是臨床用藥量小的藥品還是臨床用藥金額小的藥品?如何監(jiān)管“量小品種”掛網后的采購量是否真?。?/span>
3、對于價格調整的價格聯動,本來價格聯動是價格漲跌趨向一致的價格調整制度,思想是確保同城同價格,促進統(tǒng)一市場的。但方案中“實施價格聯動機制,凡出現新低的藥品掛網價格,我省將采集并作為新的議價依據”。這估計有點偷換概念了。價格可以作為聯動的依據,但是否能作為新一輪議價的依據?價格是聯動的,但議價的依據應該是一個標準,豈能馬虎隨便上下浮動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