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2月27日表決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》。作為中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,該法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。
當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(fā)布會。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負責人郭林茂介紹,該法所稱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、捆綁、殘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、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、精神等侵害行為。反家庭暴力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3個特點。一是強制報告。學校、幼兒園、醫(yī)療機構等單位,發(fā)現(xiàn)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遭受家庭暴力,有責任、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。二是告誡書。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,公安機關處理以后,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,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,同時給出告誡書。告誡書要記錄加害人的身份問題、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,告誡書可以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證據。三是人身安全保護令。當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狀況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,人民法院應受理。對一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受到強制、威嚇等原因無法進行申請的,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可以代為申請。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,應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;緊急情況的,應在24小時內作出。